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八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4年度偵字第4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
力行為及直接騷擾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十個月,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