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