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芳 成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1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