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確定│確定││││││審│日期│判決│日期│├────┼────┼────┼─────┼────┼──┼──┼──┤│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年3月│98年度毒偵│本院98年│98年│同前│98年││級毒品│7月│14日│字第2290號│度訴字第│8月││9月││││││1848號│31日││29日│├────┼────┼────┼─────┼────┼──┼──┼──┤│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年9月│98年度毒偵│本院98年│99年│同前│99年││級毒品│9月│9日│字第5933、│度訴緝字│6月││8月│├────┼────┼────┤6756號│第152、│30日││9日││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年8月││153號│││││級毒品│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