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0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賀寶島
賀廖雪霞賀宜幸李禾椲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賀寶島、賀廖雪霞、賀宜幸、李禾椲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及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各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賀寶島、賀廖雪霞、賀宜幸及李禾椲係分別為 賀定貝 之弟弟、弟妹、妹妹及妹夫。緣賀定貝、賀寶島及賀宜幸之父親 賀力員 於民國96年1月7日死亡後,賀定貝明知 賀海杭 、賀寶島、賀宜幸及 賀蓬萊 均未曾共同協議將賀力員之遺產即坐落臺中市○○區○○○段第541地號土地持分10萬分之76及同段建號第17717號建物(門牌號碼○○○區○○路○○號7樓之3)所有權全部,辦理繼承登記予賀定貝1人之名義,且明知其係為賀寶島及賀宜幸處理事務之人,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背信之犯意,於96年4月30日,在臺中市○○區○○路2段282巷28弄20號之住處內,利用不知情之代書 林恩立 繕打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後,將賀寶島、賀宜幸及賀蓬萊之印鑑章交予林恩立,由林恩立在上開文書偽蓋「賀寶島」、「賀宜幸」及「賀蓬萊」之印文,而偽造用以表示賀寶島、賀宜幸及賀蓬萊均同意將上開不動產登記予賀定貝所有,再委由不知情之林恩立於96年5月8日,持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而持以行使,使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記於職務上掌管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足生損害於賀海杭、賀寶島、賀蓬萊、賀宜幸及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審核管理之正確性,賀定貝並以此方式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賀寶島及賀宜幸之遺產繼承權利(賀定貝涉嫌偽造文書及背信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而賀寶島、賀廖雪霞、賀宜幸及李禾椲因對上開情事有所不滿,遂於99年8月11日下午7時許起至同日下午9時許止,在賀定貝位於臺中市○○路○段○○○巷○○弄○○號之住處內,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分別由李禾椲向賀定貝及賀 家昌 恫稱:「我真的要用社會事處理,社會事處理你知道意思嗎?家昌?」、「我還跟賀寶島講,知道什麼叫社會事(台語發音),就是我要叫人來討錢了啦,叫黑道的啦,來討債啦,這叫做社會事啦。…家昌,我要是叫兄弟處理喔,不是1個人給250就算了,我們還要給人家費用耶」及「那是一定會的(指社會事)。
」等語、由賀寶島向賀定貝及 賀家昌 恫稱:「你處理不好我什麼『法』都不管了」、「我全部殺死了我都該處理完了!你還想到哪裡去啦?你想到哪裡去啦?」及「那是一定會發生的(指社會事)。」等語,再由賀宜幸向賀定貝及賀家昌恫稱:「我不找家昌,我不找 家宜 ,我不找 家年 ,我找誰?」等語,且由賀廖雪霞向賀定貝及賀家昌恫嚇陳稱:「都聽不懂喔?我車子都敢給你砸了,我怕什麼鬼?啊?」、「你已經給我快逼瘋了!你知道嗎?」、「(賀寶島稱處理不好就一定會,你還在那裡…)對啊,這一定會的啊。」及「嬸嬸(賀廖雪霞指自己)才是1個小太妹,我告訴你。我跟你玩。那大家來玩」等語,而共同以加害賀定貝及賀家昌生命、身體及財產之事恐嚇賀定貝及賀家昌,使賀定貝及賀家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賀定貝及賀家昌之安全。
二、案經賀定貝及賀家昌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件檢察官、被告及伊等共同選任辯護人對於告訴人賀定貝等人於偵查中所為陳述,均表示不爭執(見本院案卷),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自均得為證據。次者,另卷附錄音光碟,純係機械作用而不涉及人為之意志判斷,與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另按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而私人非法取得證據,與政府以公權力非法取證,所造成之損害及得以救濟之可能並不相同,在政府運用公權力非法取證時,所涉及之違法取證者與被害人,一方為打擊犯罪、捍衛社會安全的警察,另一方面則常為窮凶極惡、危害社會安全的罪犯,輿論、立法者,甚至裁判者,通常皆支持前者,而對後者不表任何同情,因此人民遭受公權力非法取證時,通常公權力機關不會受到處罰,人民的權利則有長期受到政府的侵犯之可能,此時證據排除法則即成為保護人民基本權利措施;惟在私人非法取證時,情形則完全不同,取證者與被取證者皆無公權力之介入,輿論及立法者對於任何一方都未必有偏見,會公平的對待雙方,因此在私人違法取證時,受害人得利用現有法律制度而得到救濟,得追究非法取證之人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故私人取證的情形,得以有效壓制,人民的權利得受到保障,此與政府以公權力非法取證不同,因此在私人非法取證的情形,除非立法者表態將證據排除,否則在無法源依據的情形下,不得將私人非法取得證物排除,此舉不僅我國如此,日本、美國、德國之立例通例亦然,除非私人自行取得證據,顯有明顯嚴重侵害人權,否則通例不在證據排除之列。再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此有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16號判決可資參照。是通訊之一方私自錄音之取證行為,如非出於不法目的,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通訊一方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所實施之作為,當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之行為,要無先聲請令狀許可之問題,其所取得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再按錄音之譯文,係依據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錄音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錄得聲音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錄音譯文相符。而錄音製作之譯文,雖係告訴人單方面製作,然若檢察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95號、94年度臺上字第46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依據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譯文,乃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錄音結果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而查,上開錄音光碟等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又本案所引用之現場錄音光碟及其錄音譯文等非供述證據,既經本院勘驗錄音光碟內容核對無訛,又檢察官、被告及伊等共同選任辯護人對於其證據能力亦無所爭執,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具有證據能力,適為本案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賀寶島、賀廖雪霞、賀宜幸及李禾椲等人固對伊等確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賀定貝及賀家昌2人,各為上開錄音光碟譯文所示之言詞等情不諱;然仍均矢口否認伊等有何共同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均辯稱:伊等所言上開情詞僅係順應告訴人賀定貝所述或遭告訴人激怒所為情緒性之言詞,伊等既均明知告訴人就伊等所為該次協調內容錄音,焉有事先共謀到場恐嚇之可能,且依譯文既可見當其1被告出現該等情緒性用詞時,其他被告均有出言制止,更見伊等間並無共犯恐嚇之犯意聯絡,況當日協調時,告訴人均情緒平和,且與被告4人之談話內容長達3小時之久,並無心生畏懼之情,伊等更無成立恐嚇犯行之餘地,再者,被告李禾椲所稱社會事(臺語)或黑道1詞,亦僅指係委託他人代為處理糾紛,並無違法之情,尚非授權他人以不正當方式討債或處理事情,尚非恐嚇之意,又被告賀宜幸所陳係指欲以刑事訴追方式處理,亦無不法及恐嚇意味,而被告賀廖雪霞所陳係 陶侃 告訴人2人,亦無欲加諸危害於告訴人2人之情,另被告賀寶島所述情詞係因告訴人賀定貝引導及刺激下脫口而出之情緒用語,此應審酌伊等4人所述情詞之前後文即可知悉,不可斷章取義,自足見伊等4人均無共犯恐嚇罪之意圖及行為云云。惟查:
(一)觀諸本院案卷第84頁正反面,詳如附件一所示案發當日錄音光碟之譯文內容,乃確實載明被告與告訴人間曾為下列對話內容等情無訛,此為被告4人所是認,復經告訴人賀定貝及賀家昌指陳在卷,自已堪認為真。而查,依被告李禾椲向告訴人2人陳稱:「我還跟賀寶島講耶,你不要再有親情了,我是要用社會事處理啦,…我還跟賀寶島講說『啊你們還有兄弟情?都搞成這樣,大家都很慘兮兮,不然乾脆你們都不要理,換我來理,大哥我跟你說真的,我真的要用社會事處理,社會事處理你知道意思嗎?家昌?」、「我就是要叫人來討錢了啦,叫黑道的啦,來討債啦,這叫做社會事啦。…這個都是你爸爸搞出來的,我還跟叔叔還有念在兄弟情,你給人家搞成這樣,我說不然你不要理,我來處理,我真的用社會事處理,不只250喔,家昌,我要是叫兄弟處理喔,不是1個人給250就算了,我們還要給人家費用耶,我跟你說真的,姑丈跟你講最坦白的,跟你講這個是肺腑之言,不然就都不要理,像你爸爸『不然不要談,不要談』,啊不要談就不要談捏,是給你機會捏,因為我們什麼都沒有是一定的捏,我們本來就不想要什麼的耶,我們本來就沒有的啊,是你給人家引起的捏,不然都不要處理嘛。」等語之際,被告賀廖雪霞隨即陳稱:「是應該得的, 李聰 謀(指李禾椲)你講錯,本來是該得的。」等情,而待告訴人賀定貝及賀家昌均稱:「拿不出來,真的拿不出來。」等語時,被告賀宜幸亦接著陳稱:「那這樣的話就…」等語,其後被告李禾椲尚補稱:「現在都講250啦,好啦,你說要降嘛,現在都以250啦,要降你說啦,不然就你說的不要處理嘛,不要處理我也跟賀寶島說不然都不要處理了。」等語詳實,已顯見被告4人於案發當日到場協商前,確已曾先行言及並說好倘若與告訴人金額協商不成,被告4人有打算另以其他方式即找黑道兄弟處理上開糾紛之話題甚明。
(二)次查,本院案卷第90頁背面至第93頁,詳如附件二所示之錄音譯文前後內容,既亦為被告4人所是認,且經告訴人賀定貝及賀家昌指陳在卷,亦堪認為真。而再觀該等譯文內容,既亦可見當告訴人賀定貝陳稱:「辦不到,你們的要求讓我辦不到,讓我去,讓我坐牢,讓…害到他了,希望你不要那個採取那個什麼,那個什麼社會行為,對我們家產生那個什麼黑道的1個…」等語後,被告賀廖雪霞等人分別緊接對告訴人賀定貝為下列言詞:被告賀寶島即稱:「如果發生了就會啊,你是笨蛋啊!」等語;告訴人賀定貝稱:「什麼會?」等語後,被告賀廖雪霞陳稱:「你的意思就是說,你要去關,然後我老公去關,那我沒得吃,這樣子是不是?我也會找你的啦!」等語;又告訴人賀定貝稱:「你還…你不能以那種方式的。」等情,被告賀廖雪霞接著陳稱:「因為你就是不誠意!」等語、被告賀寶島稱:「你這個處理不好就一定會的嘛,你哪有這個…」等語;又告訴人賀家昌稱:「我剛剛已經說了。」及告訴人賀定貝稱:「不能以非法的方式來處理啊。」等語後,被告賀廖雪霞即稱:「所以說你好好講,你就是好好講。」等情、被告賀寶島亦稱:「你處理不好我什麼『法』都不管了,你這些…還那麼笨,我實在…聽不懂還是什麼?你實在…我還跟你特別講,我說你的腦筋怎麼…」等語;而告訴人賀定貝稱:「他們處理不好你就用非法的方式來處理這個事情嗎?」等語後,被告賀廖雪霞亦再度陳稱:「你想去關啦,他也要關是不是啊?」、被告賀寶島稱:「我全部殺死了我都該處理完了!你還想到哪裡去啦?你想到哪裡去啦?處理不好的…現在直接跟你直接講錢了你還聽不懂啊?你講120,我說250,開始可不可以談得攏,談不攏大家算了,你去關,我去關,他們勒?他們也是一樣不是打給賀家昌找誰啊?」等語,且被告賀宜幸亦附和陳稱:「對啊,我不找家昌…」及「我不找家昌,我不找家宜,我不找家年,我找誰?」等語,隨後被告賀寶島再稱:「這些全部都找了,你還在那裡腦筋腦筋,一直都想以為,還是…跟你說這個事情沒完沒了,你這個事情不處理好就不行啊,你還聽不懂啊?」及「看你講多少,我都去處理好,什麼事都沒。」等語,而告訴人賀定貝稱:「把事情處理好。」、「而且我付得起那個錢的。」及「好不好?我處理」等語後,被告賀寶島則陳稱:「對。」及「一直講那些還聽不懂…」等語,被告賀宜幸亦稱:「處理好就不會有那些問題啦。」等語;又當告訴人賀定貝再度陳稱:「我出不起來,我去關,你不要對我們家有產生…(係指上述社會行為、黑道行為)」等語後,被告李禾椲、賀寶島及賀廖雪霞3人均馬上表示:「一定會!」等語,且被告賀廖雪霞復稱:「都聽不懂喔?我車子都敢給你砸了,我怕什麼鬼?」、「啊?」及「你已經給我快逼瘋了!你知道嗎?」等語,被告李禾椲再稱:「這個一定會啊!」、「你實在有夠傻的!」及「我們都異口同聲,不用演練,一定會!」等語,且被告賀廖雪霞復稱:「我那天就是吃了藥,我跟你講、我跟你講喔。」等語,而告訴人賀家昌雖表示:「沒關係啦。」等語,然被告李禾椲仍強調稱:「一定會!傻傻的。」及「跟你講你還聽不懂,這個一定會啦。」等語,且被告賀寶島亦稱:「處理不好就一定會,你還在那裡…」等語,另被告賀廖雪霞附和稱:「對啊,這一定會的啊。」及「你去關了你就沒事了,還要再恐嚇我們不要來恐嚇你的小孩,好,那他勒?他有關,那我們勒?」及「什麼東西嘛你。」等語,其後被告李禾椲又再度表示稱:「是變成你恐嚇我們耶,你恐嚇我們不能怎麼樣耶…那我就都給你找啊,你是要怎麼樣?一定會。」及「一定會,你實在傻傻的你,我1通電話人家就來了,你要不要信?真的啦。」等語,其後被告賀寶島又稱:「我說我剛剛進來的心情,我剛剛進來我是希望哥哥說『啊,通通對不起喔,你們講250就250』,就趕快把事情處理好,啊那我們就很愉快地講這個事情…你講說這個這樣子,好好地跟你講,沒關係講錢就講錢,講到一個大家來,明天把律師把事情,你所擔心的事情,大家都不再反悔,就是說只要今天講成了,明天律師講,就不會有反悔的事,反悔也就是我,妹妹姊姊跟哥哥的事情,你說那就只要是我們這些講好了,就不會有第…『外人』再來講這些事情了嘛,這你所疑慮的事情就是這樣子嘛,而且現在講的也不準,也不會…」等語, 益徵 被告4人於告訴人賀定貝要求倘若其無法負擔被告4人所欲要求之金額,其須因將系爭房地過戶案件遭判刑而入監後,被告4人不要再找其子即告訴人賀家昌等人以其他黑道方式處理上開事宜之時,被告4人均隨即向告訴人賀定貝表示倘若不協商處理好就會發生告訴人賀定貝所稱情事,而確有共同恫嚇告訴人賀定貝及賀家昌之情,且再度顯露被告4人顯係於案發日前確曾商議過當不得不為時,渠等亦得以找黑道討債方式處理上開事宜,方異口同聲為上開言詞,而客觀上已足以使聽聞者因為擔憂自己及其家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遭受侵害而心生畏懼,主觀上亦已致使告訴人賀定貝等人因感到害怕而數度要求被告等人不要如此處理,核其性質自屬恐嚇危害安全之言詞,且致使告訴人2人因此心生畏懼,容無疑義。
(三)甚查,本院案卷第93頁正反面,詳如附件三所示之錄音譯文前後內容,亦為被告4人所是認,並經告訴人賀定貝及賀家昌指陳詳實,自認屬真實。而參以該等譯文內容,復顯見因被告李禾椲提及陳稱:「你不是跟美年講說,你還跟美年講一句話『那個賀寶島黑道的啦,我才不怕賀寶島』。」等語,告訴人賀定貝表示:「沒沒沒沒…」、「我沒有講過。」等語,被告賀廖雪霞即稱:「有有有有…」等語;又被告李禾椲再度表示:「你爸爸是…家昌我跟你講真的,你爸爸是1個很斯文的啦。」及「他說那個叔叔黑道的人物,他混黑道的我才不怕,你看,古意人(其間賀定貝稱:我沒有講過),你爸爸古意人不要給人家講這個。」、「我要跟家昌講這點就是說你是斯文人,你是斯文人。」及「家昌我要跟你講,你爸爸很斯文的人,你爸爸很斯文的人,你不要這樣亂講話。」等語時,被告賀廖雪霞即向告訴人賀家昌稱:「賀家昌,你要搞清楚」、「嬸嬸(指伊自己)才是1個小太妹,我告訴你。」、「我跟你玩」、「那大家來玩」及「賀家昌,其實我們也是黑道」等語,可見被告賀廖雪霞乃係當被告李禾椲言及伊等均知悉告訴人賀定貝曾嗆聲表示 伊夫 即被告賀寶島是混黑道人物,不過不怕混黑道之人等語時,更生不滿,為使告訴人賀家昌心生畏懼,而向告訴人賀家昌恫稱伊才是混黑道之小太妹,伊等係黑道,並向告訴人賀家昌挑釁那要以黑道方式來玩(處理)甚明。再者,又當被告李禾椲稱:「啊你都不怕死的啊,你也是這樣講,黑道你都不怕了啊,你斯文人不要嗆黑道,大哥我跟你講真的,我很尊重你,你讀書人,你斯文人,你不要嗆黑道,『賀寶島混黑道的』。」等語,而告訴人賀定貝又稱:「我沒有說他這種話好不好?」及「你不要老是講這種(被告李禾椲稱:我又不是惹狗互咬),我從頭到尾沒有講過。」及「我什麼時候講的?」等語時,被告賀宜幸亦出言維護被告李禾椲稱:「我講、我講的,你親口跟我說的,我作證好不好?不是 李聰謀 (指李禾椲)他自己在這邊」及「你那天就站在那邊,家宜坐在這邊,我坐在這邊。」等語在卷,堪認案發當日協商前,已曾因被告賀宜幸向其餘被告3人陳述告訴人賀定貝曾表示被告賀寶島是混黑道,不過其不怕黑道等語,而均心生不悅,故當被告賀廖雪霞為上開恐嚇言詞時,方均未加以阻止,顯均欲藉此強加恫嚇告訴人賀家昌等人,以使告訴人正視應於當日完成協調事宜之重要性,而告訴人賀定貝則因此再生畏懼之情,故一再否認曾為上開陳述,至為明確。
(四)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到惡害通知的他人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即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24年4月17日決議可參。又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之法益,係為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因此祇須行為人客觀上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等事項通知他人,而該通知事項,依其所通知之方法、態樣、內容,以社會一般觀念加以客觀判斷,確足以使受到惡害通知之人心生畏懼,致危及其在社會日常生活之安全感,即應成立本罪。又恐嚇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依前所述,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而查,觀諸被告4人向告訴人2人所為上開恫嚇之內容各為被告李禾椲先稱:「我真的要用社會事處理,社會事處理你知道意思嗎?家昌?」、「我就是要叫人來討錢了啦,叫黑道的啦,來討債啦,這叫做社會事啦。…家昌,我要是叫兄弟處理喔,不是1個人給250就算了,我們還要給人家費用耶」等語,而當告訴人賀定貝表示:「不能以非法的方式來處理啊。」等語後,被告賀寶島亦稱:「你處理不好我什麼『法』都不管了」、「我全部殺死了我都該處理完了!你還想到哪裡去啦?你想到哪裡去啦?」等語、被告賀宜幸稱「我不找家昌,我不找家宜,我不找家年,我找誰?」等語、其餘被告賀廖雪霞3人均稱:「一定會」等語,另被告賀廖雪霞並向告訴人賀定貝及賀家昌稱:「都聽不懂喔?我車子都敢給你砸了,我怕什麼鬼?啊?」、「你已經給我快逼瘋了!你知道嗎?」、「(被告賀寶島稱處理不好就一定會,你還在那裡…)對啊,這一定會的啊。」及「嬸嬸(被告賀廖雪霞指自己)才是1個小太妹,我告訴你。我跟你玩。那大家來玩」等語,依社會一般觀念客觀判斷,將該等言詞確足以使告訴人賀定貝及賀家昌在生命、身體及財產上有不安全之感受,而被告4人上開用詞已摻有情緒性、積極侵害之意思表達,應係以使他人心生畏懼為目的,客觀上已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恐懼而有不安全之感受,且告訴人2人於偵查中亦均稱上述言語對其等已致心生畏懼等語(詳見100年度交查字第28號偵查案卷第9頁),是被告4人辯稱伊等所言上情均僅為情緒性之話語,既均明知告訴人已進行錄音,當無恐嚇之意思及行為云云,均顯無可採。綜上,足見被告4人於案發當日與告訴人進行協商前,確曾先行討論欲如何處理上開債務問題,而除就系爭房地遭告訴人賀定貝私自過戶部分,如告訴人賀定貝不予分配所得,伊等將訴諸法律外,亦曾提到可另以其他黑道方式催討,而事先有所謀議,方各為上開情詞以共同恫嚇告訴人2人無疑,是以,依上開說明,堪認被告4人以前揭情詞置辯,均非有據,無足憑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賀寶島、賀廖雪霞、賀宜幸及李禾椲4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屬接續犯之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而被告4人於上開時間及地點,接續陳稱上開恐嚇之言詞,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應認係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僅成立一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4人以一恐嚇行為,同時恐嚇被害人賀定貝及賀家昌2人,而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爰各審酌被告4人之素行,又伊等與告訴人2人間為親屬關係,因不滿告訴人賀定貝私自將系爭房地辦理過戶侵害伊等之繼承權,未以理性方式處理,竟對告訴人2人恐嚇上開言詞意圖使告訴人2人同意伊等要求之賠償內容,且犯罪後仍一意否認有何共同恫嚇告訴人且已致生畏懼之情,未見悔意,並兼衡伊等之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至公訴人雖另以被告4人亦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由被告李禾椲向告訴人賀定貝及賀家昌恫嚇陳稱:「你會死的很難看耶!你那天不是坐在這邊說你要讓大家打死你,我真的要叫人把你打死耶!」等語,另被告賀宜幸恫稱:「如果說我今天沒把你當大哥當親人,我不會坐在這裡跟你談這些事,我是用另外1種方式」等語,而共同以將加害告訴人賀定貝及賀家昌生命、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賀定貝及賀家昌致生危害於告訴人賀定貝及賀家昌之安全云云。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被告4人固對於協商當日,被告李禾椲確有為上開情詞等情坦承不諱,復據告訴人2人指述甚詳,且有上開錄音光碟譯文在卷可參,足認屬實;惟觀諸如附件四所示之對話,既可見不僅被告賀寶島於初為協商而被告李禾椲即向告訴人賀定貝陳稱上開言詞時,尚無表示任何意見,且被告賀廖雪霞及賀宜幸亦確均有出言制止被告李禾椲向告訴人賀定貝為上開言詞,已顯見被告賀寶島、賀廖雪霞及賀宜幸等3人到現場,原僅係為與告訴人賀定貝及賀家昌等人進行協商,於協商過程被告李禾椲逕行出現上開被告賀寶島、賀廖雪霞及賀宜幸等3人所未料及之言詞,故而出言制止要求被告李禾椲不要再說,期待迅速進入協商正題甚明,從而,自已難認被告賀寶島、賀廖雪霞及賀宜幸等3人就上開言詞,與被告李禾椲有何事先犯意聯絡之情。又者,參以被告李禾椲為上開言詞後,告訴人賀定貝亦表示希望大家理性商談,不要再為情緒性話語,聽其陳述等情,亦有上開錄音光碟譯文可證,足徵被告李禾椲辯稱上開情詞僅係順應告訴人賀定貝前曾自陳之言詞所為,並無恫嚇告訴人之意,且告訴人賀定貝亦無因此致生畏怖之情,洵屬有據,應堪採信。另查,被告賀宜幸等人在案發日與告訴人商談前,確曾向告訴人賀定貝表示欲將告訴人賀定貝上開私自辦理房地過戶事宜訴諸法律,且藉此要求告訴人事先進行協商以和解解決即不予追訴等情,既為告訴人所不否認,復有如附件四所示之錄音光碟譯文前後文內容可證,則被告賀宜幸辯稱上開言詞僅係指伊等將對告訴人賀定貝所為提出告訴之意,並非訴諸另1非法方式等語,即非無據。況且,依被告賀宜幸所言上開言詞內容以觀,既尚無具體指稱任何欲將加害告訴人之內容,亦即行為人即被告賀宜幸客觀上並無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等事項通知他人即告訴人2人,揆諸上開說明,亦與恐嚇危害安全之構成要件不相符,難以該罪相繩。基上,此部分既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4人確有上開公訴人所指犯行,亦即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4人另有上開犯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之,則此部分即屬不能證明被告4人犯罪,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原應為被告4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人既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前開已起訴經論罪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是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5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16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附錄條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詳見本院案卷第84頁被告李禾椲稱:「啊我跟你說,這是說還有兄弟情耶,我還跟賀
寶島講耶,你不要再有親情了,我是要用社會事處理啦,我現在跟你說一句最坦白,我有錄音沒關係,我不是跟你恐嚇,我也講真的,我還跟賀寶島講說『啊你們還有兄弟情?都搞成這樣,大家都很慘兮兮,不然乾脆你們都不要理,換我來理,大哥我跟你說真的,我真的要用社會事處理』,社會事處理你知道意思嗎?家昌?」告訴人賀家昌稱:「知道。」被告李禾椲稱:「我就是要叫人來討錢了啦,叫黑道的啦,來討
債啦,這叫做社會事啦,所以你都很古意,你跟 柏毅 都一樣優秀,我告訴你我看到你就想到柏毅,你跟柏毅都很優秀,這個都是你爸爸搞出來的,我還跟叔叔還有念在兄弟情,你給人家搞成這樣,我說不然你不要理,我來處理,我真的用社會事處理,不只250喔,家昌,我要是叫兄弟處理喔,不是1個人給250就算了,我們還要給人家費用耶,我跟你說真的,姑丈跟你講最坦白的,跟你講這個是肺腑之言,不然就都不要理,像你爸爸『不然不要談,不要談』,啊不要談就不要談捏,是給你機會捏,因為我們什麼都沒有是一定的捏,我們本來就不想要什麼的耶,我們本來就沒有的啊,是你給人家引起的捏,不然都不要處理嘛。」被告賀廖雪霞稱:「是應該得的(其間告訴人賀定貝稱:我現在
在講喔),李聰謀(指李禾椲)你講錯,本來是該得的。」告訴人賀定貝稱:「你要講到說…」被告李禾椲稱:「講到你開心,說到你高興。」告訴人賀定貝稱:「不是,我拿的出來他多少,我講了。」被告李禾椲稱:「啊你人家…賀寶島講過,他把你算一算,你就
拿得出來啦,他都給你算一算,把你算好了,有做功課這樣你聽不懂唷?」告訴人賀定貝稱:「拿不出來,真的拿不出來。」告訴人賀家昌稱:「不是啦,我…」告訴人賀定貝稱:「真的拿不出來。」被告賀宜幸稱:「那這樣的話就…」告訴人賀家昌稱:「你們也是(其間告訴人賀定貝稱:真的拿不
出來,就最少要再降…)說合理的。」告訴人賀定貝稱:「你不降這樣我就真的拿不出來。」被告賀宜幸稱:「那你降的話,你想要降多少?」告訴人賀定貝稱:「哪一個啊?」被告賀宜幸稱:「你啊。」告訴人賀家昌稱:「你們一下子開那麼多…」被告李禾椲稱:「現在都講250啦,好啦,你說要降嘛,現在都
以250啦,要降你說啦,不然就你說的不要處理嘛,不要處理我也跟賀寶島說不然都不要處理了。」被告賀廖雪霞稱:「李聰謀(指被告李禾椲),給他講。」被告李禾椲稱:「啊我來…」被告賀廖雪霞稱:「給他說,他現在要降了,他現在說要降了。
」被告李禾椲稱:「好,你講啊。」被告賀廖雪霞稱:「你別說。」被告李禾椲稱:「家昌,你講你就代表你爸爸喔,你全權處理喔」。
(附件二)詳見本院案卷第90頁背面至第93頁告訴人賀定貝稱:「辦不到,你們的要求讓我辦不到,讓我去,
讓我坐牢,讓…害到他了,希望你不要那個採取那個什麼,那個什麼社會行為,對我們家產生那個什麼黑道的1個…」被告賀廖雪霞稱:「你…」被告賀寶島稱:「如果發生了就會啊,你是笨蛋啊!」告訴人賀定貝稱:「什麼會?」被告賀廖雪霞稱:「你的意思就是說,你要去關,然後我老公去
關,那我沒得吃,這樣子是不是?我也會找你的啦!」告訴人賀定貝稱:「你還…你不能以那種方式的。」被告賀廖雪霞稱:「因為你就是不誠意!」被告賀寶島稱:「你這個處理不好就一定會的嘛,你哪有這個」告訴人賀家昌稱:「我剛剛已經說了。」告訴人賀定貝稱:「不能以非法的方式來處理啊。」被告賀廖雪霞稱:「所以說你好好講,你就是好好講。」(光碟2時15分40秒,有關起訴書所指恐嚇言語)被告賀寶島稱:「你處理不好我什麼『法』都不管了,你這些…
還那麼笨,我實在…聽不懂還是什麼?你實在…我還跟你特別講,我說你的腦筋怎麼…」告訴人賀定貝稱:「他們處理不好,你就用非法的方式來處理這
個事情嗎?」被告賀廖雪霞稱:「你想去關啦,他也要關是不是啊?」被告賀寶島稱:「我全部殺死了我都該處理完了!你還想到哪裡
去啦?你想到哪裡去啦?處理不好的…現在直接跟你直接講錢了你還聽不懂啊?你講120,我說250,開始可不可以談得攏,談不攏大家算了,你去關,我去關,他們勒?他們也是一樣不是打給賀家昌找誰啊?」被告賀宜幸稱:「對啊,我不找家昌…」被告賀寶島稱:「你腦筋想到哪裡去…」(光碟2時16分18秒,有關起訴書所指恐嚇言語)被告賀宜幸稱:「我不找家昌,我不找家宜,我不找家年,我找
誰?」被告賀寶島稱:「這些全部都找了,你還在那裡腦筋腦筋,一直
都想以為,還是…跟你說這個事情沒完沒了,你這個事情不處理好就不行啊,你還聽不懂啊?」告訴人賀定貝稱:「那你今天晚上來就是來威脅我的?」被告賀寶島稱:「那你要這麼講我就沒有話講了,喔,你要這麼
講我就沒話講了,喔,親兄弟。」告訴人賀定貝稱:「我們談事情不能威脅的,好不好?」被告賀寶島稱:「不是威脅,我剛才跟你講過,今天來是希望說
,欸,你剛剛講說對不起(其間賀定貝稱:我們前提是…),說聲對不起,啊我,看你講多少(其間賀定貝稱:我們前提是…),我都去處理好,什麼事都沒。」告訴人賀定貝稱:「把事情處理好。」被告賀寶島稱:「對。」告訴人賀定貝稱:「而且我付得起那個錢的。」被告賀宜幸稱:「處理好就不會有那些問題啦。」告訴人賀定貝稱:「好不好?我處理…」被告賀寶島稱:「一直講那些還聽不懂…」告訴人賀定貝稱:「我聽得懂,但是你要讓我能夠拿得出錢來的
」告訴人賀定貝稱:「我出不起來,我去關,你不要對我們家有產
生…」被告李禾椲稱:「一定會!」被告賀寶島稱:「一定會!」被告賀廖雪霞稱:「一定會!」被告李禾椲稱:「靠腰勒!才和你互罵你是在…」(光碟2時18分53秒)被告賀廖雪霞稱:「都聽不懂喔?我車子都敢給你砸了,我怕什
麼鬼?」被告李禾椲稱:「這個一定會啊!」被告賀廖雪霞稱:「啊?」被告李禾椲稱:「你實在有夠傻的!」被告賀廖雪霞稱:「你已經給我快逼瘋了!你知道嗎?」被告李禾椲稱:「我們都異口同聲,不用演練,一定會!」被告賀廖雪霞稱:「我那天就是吃了藥,我跟你講、我跟你講喔
。」告訴人賀家昌稱:「沒關係啦。」被告李禾椲稱:「一定會!傻傻的。」被告賀寶島稱:「處理不好就一定會,你還在那裡…」被告賀廖雪霞稱:「對啊,這一定會的啊。」被告李禾椲稱:「跟你講你還聽不懂,這個一定會啦。」被告賀廖雪霞稱:「你去關了你就沒事了,還要再恐嚇我們不要
來恐嚇你的小孩,好,那他勒?他有關,那我們勒?」被告李禾椲稱:「是變成你恐嚇我們耶,你恐嚇我們不能怎麼樣
耶…那我就都給你找啊,你是要怎麼樣?一定會。」被告賀廖雪霞稱:「什麼東西嘛你。」被告李禾椲稱:「一定會,你實在傻傻的你,我1通電話人家就
來了,你要不要信?真的啦。」被告賀廖雪霞稱:「那人家看…」被告賀寶島稱:「不是啦…現在不是談…不是啦,所以我剛…」被告賀宜幸稱:「我只是勸他控制他一下…」被告賀寶島稱:「不是啦,我剛剛講好幾個出發點,你剛講好啦
,我們現在那個感情的事通通不講了,開始講錢了,你說150,我說250,我們講怎樣…我們說240,現在150,開始再慢慢拉,是這樣喔,這個再開始怎麼樣,把這個總要談成嘛喔,我的出發點。再來,我說我剛剛進來的心情,我剛剛進來我是希望哥哥說『啊,通通對不起喔,你們講250就250』,就趕快把事情處理好,啊那我們就很愉快地講這個事情,喔!不是這個…你說『啊,這個對不起啦…我們250就250喔』,因為我知道你這房子值1600萬,你怎麼…你去貸款把這個事情就處理好,怎麼會沒有錢?你光講那些,講沒有錢、沒有錢的事情,從頭到尾都被你搞得,你還在講那些,如果今天要不是這件事情,什麼事情都沒有,要不是我們那天來找你講,你還在那裡,那裡講什麼不簽、什麼東西,你今天什麼事情都不會發生,你今天還在那裡,還在什麼,而且我們也問過什麼事情會以後會有什麼狀況了,講過了你還在那裡,你一心一意還在哪裡,我都搞不清楚,你的心裡是什麼,這個事情不處理的,就一定會有事情嘛,跟你講說這個這樣子,好好地跟你講,沒關係講錢就講錢,講到一個大家來,明天把律師把事情,你所擔心的事情,大家都不再反悔,就是說只要今天講成了,明天律師講,就不會有反悔的事,反悔也就是我,妹妹姊姊跟哥哥的事情,你說那就只要是我們這些講好了,就不會有第…『外人』再來講這些事情了嘛,這你所疑慮的事情就是這樣子嘛,而且現在講的也不準,也不會…」(附件三)詳見本院案卷第93頁正反面被告李禾椲稱:「你不是跟美年講說,你還跟美年講一句話『那
個賀寶島黑道的啦,我才不怕賀寶島』。」告訴人賀定貝稱:「沒沒沒沒…」被告賀廖雪霞稱:「有有有有…」被告賀寶島稱:「好啦,沒關係啦。」被告李禾椲稱:「賀寶島…」告訴人賀定貝稱:「我沒有講過。」被告李禾椲稱:「你爸爸是…家昌我跟你講真的,你爸爸是1個
很斯文的啦。」告訴人賀定貝稱:「我沒有講過那種話的。」被告李禾椲稱:「他說那個叔叔黑道的人物,他混黑道的我才不
怕,你看,古意人(其間賀定貝稱:我沒有講過),你爸爸古意人不要給人家講這個。」告訴人賀定貝稱:「我沒有講過那種話!」被告賀寶島稱:「好啦,不是啦(其間賀定貝稱:哪有講,真的
沒有講),是…我說剛才2個都…」(光碟2時22分4秒,有關起訴書所指恐嚇言語)被告李禾椲稱:「我要跟家昌講這點就是說(其間被告廖雪霞稱
:賀家昌,你要搞清楚)你是斯文人,你是斯文人。」被告賀廖雪霞稱:「嬸嬸才是1個小太妹,我告訴你。」被告賀寶島稱:「好啦。」告訴人賀定貝稱:「我沒有講過。」被告李禾椲稱:「家昌我要跟你講(其間被告廖雪霞稱:我跟你
玩),你爸爸很斯文的人(其間被告廖雪霞稱:那大家來玩),你爸爸很斯文的人,你不要這樣亂講話。」告訴人賀定貝稱:「講快一點好了啦(李禾椲:不是啦,嘿啦)
,再減少一點(其間被告廖雪霞稱:賀家昌,其實我們也是黑道),沒辦法啦真的,沒辦法啦。」被告李禾椲稱:「啊你都不怕死的啊,你也是這樣講,黑道你都
不怕了啊,你斯文人不要嗆黑道,大哥我跟你講真的,我很尊重你,你讀書人,你斯文人,你不要嗆黑道,『賀寶島混黑道的』。」告訴人賀定貝稱:「我沒有說他這種話好不好?」被告賀寶島稱:「好啦好啦無所謂啦。」告訴人賀定貝稱:「你不要老是講這種(被告李禾椲稱:我又不
是惹狗互咬),我從頭到尾沒有講過。」被告賀宜幸稱:「我講、我講的,你親口跟我說的(其間被告李
禾椲稱:這樣有沒有?),我作證好不好?(被告李禾椲稱:這樣有沒有?)不是李聰謀他自己在這邊(被告李禾椲稱:我不會…)」告訴人賀定貝稱:「我什麼時候講的?」被告賀宜幸稱:「你那天就站在那邊,家宜坐在這邊,我坐在這
邊。」被告李禾椲稱:「我才不會惹狗互咬,讓你們兄弟破壞感情。」(附件四:)不另為無罪部分,詳見本院案卷第79頁正反面譯文被告李禾椲稱:「你實在是不像人啊!你!」被告賀宜幸稱:「好啦,(其間告訴人賀定貝稱:你聽我講,聽
我講)好啦,好啦。」告訴人賀定貝稱:「因為時間沒有到,那個簽那個沒用啦!時間
還沒有到。」被告賀宜幸稱:「好、好。」被告賀廖雪霞稱:「你不要講、你不要講。」被告李禾椲稱:「你沒有兄弟姊妹的情!」告訴人賀定貝稱:「聽我講嘛。」被告賀廖雪霞稱:「你先不要講。」被告李禾椲稱:「你要霸佔人家,你有夠可惡呢!要是我的個性
(其間被告廖雪霞稱:好了啦),我就把你打下
去了耶!(其間被告廖雪霞又稱:好了啦)你要霸佔人家的財產耶!」被告賀廖雪霞稱:「好,你現在先不要講話好不好。」被告賀寶島稱:「好啦好啦,等一下讓他…」(光碟1分12秒處起)被告李禾椲稱:「你會死的很難看耶!你那天不是坐在這邊說你
要讓大家打死你,我真的要叫人把你打死耶!」被告賀廖雪霞稱:「好啦好啦,讓他說重點。」被告李禾椲稱:「對,都在這邊。都是你講的,我現在講的就是
你那天講的(其間被告廖雪霞稱:好,你先不要講好不好)。」告訴人賀定貝稱:「現在你已經構成恐嚇了。」被告賀廖雪霞稱:「沒有啦(又來了)。」被告賀宜幸稱:「你又來了。你就是因為你的自私心,對不對?
(廖雪霞:你再講喔)你因為你的自私」告訴人賀定貝稱:「那麼我們現在開始,是不是比較理性的我們
再來談這個事情好不好?」被告賀宜幸稱:「好。」被告李禾椲稱:「存心不良。」被告賀廖雪霞稱:「好了,你別再說了。」被告賀定貝稱:「那我們不要情緒性地講,這樣好不好?」被告李禾椲稱:「好,ok。」告訴人賀定貝稱:「我存心良、存心不良(李禾椲:好),那種
事情怎麼衡量呢?怎麼衡量?」被告賀宜幸稱:「譬如說,你明天我們去到律師那邊,你跟我講說啊好,那這樣的話就130萬好了」。
被告賀廖雪霞稱:「沒那個時間…(臺語)」。
被告賀宜幸稱:「我跟你講厚,130萬還…我們還是不答應,所
以說又是回到今天現在這個原點。」……被告賀宜幸稱:「你說信件文件證明那些拿出來,對不對?我跟
你講你的私心就是還在,你就是希望說這間房子你們律師是不是能夠喔,有什麼贏的勝訴,對不對?」告訴人賀家昌稱:「我沒有這麼說喔。」被告賀宜幸稱:「你…沒有,你剛剛講的前面那句話意思就是這
樣子喔。」告訴人賀家昌稱:「好啦,好啦,說那…」被告賀宜幸稱:「所以說…告訴人賀家昌:今天我們已經講了,
我沒有說什麼贏的勝訴或是什麼東西,我只是講今天的底線就是我剛剛拿出來的3個選擇,1個是持分嘛,1個是誰有錢誰買嘛,1個是我們拿錢出來買嘛。」被告賀宜幸稱:「你們2個現在可以商量啊?」告訴人賀家昌稱:「那,今天談判的就是最主要大家不要鬧上法
庭嘛,那是不是說有這個百分之百的把握我們達成協議之後…」被告賀宜幸稱:「就是因為不要鬧…」被告賀宜幸稱:「如果說今天我沒有把你當大哥,沒有把你當親
人喔,不會坐在這邊跟你談這些事情喔。」被告李禾椲稱:「你要說等到明天。」被告賀宜幸稱:「我是用另外一種方式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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