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即被告 曹育仁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起羈押3月在案。惟聲請人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應執行觀察、勒戒,經本院同意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觀察、勒戒,觀察、勒戒起算日期為112年6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並已裁定於112年6月27日起撤銷羈押,有本案撤銷羈押之裁定1份附卷可憑,是聲請人自同日起,已非本案羈押中之被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昆儒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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