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三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又於九十一年間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判處罰金二萬元確定,甫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乙○○係計程車司機,以駕駛營小客車運送客人為業務,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明知渠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止遭吊扣,仍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小客車四處招攬乘客,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八時二十五分許,駕駛前揭車輛沿臺北市○○路○段北向南方向行駛,行經承德路與民族西路口時欲左轉,理應注意汽車駕駛人行車時,應依循交通號誌之指示,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依交通號誌之指示,在號誌燈左轉箭頭尚未亮起之際即冒然違規左轉,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承德路南向北方向行駛,在民族西路口停等紅綠燈,號誌轉為綠燈後起駛,兩車在該路口發生碰撞,甲○○因而倒地受有左股骨幹骨折、頭部外傷、顏面撕裂傷、腹部鈍挫傷等傷害(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另諭知不受理,詳如理由欄貳所述)。詎乙○○在明知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後,竟未停車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便逕自駕車逃離現場。嗣經路人記下車號報警,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甲○○指訴歷歷,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現場圖、車損照片附卷可稽,而告訴人受傷情形,亦有馬偕紀念醫院甲種診斷證明書乙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於肇事後,明知告訴人受傷,卻未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立法理由「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之旨有違。綜上所述,足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肇事後不顧告訴人安危竟然逕自離去、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告訴人與被告事後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小客車四處招攬乘客,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八時二十五分許,駕駛前揭車輛沿臺北市○○路○段北向南方向行駛,行經承德路與民族西路口時欲左轉,理應注意汽車駕駛人行車時,應依循交通號誌之指示,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依交通號誌之指示,在號誌燈左轉箭頭尚未亮起之際即冒然違規左轉,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承德路南向北方向行駛,在民族西路口停等紅綠燈,號誌轉為綠燈後起駛,兩車在該路口發生碰撞,甲○○因而倒地受有左股骨幹骨折、頭部外傷、顏面撕裂傷、腹部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