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