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六三號),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O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因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嗣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一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