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所引「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應更正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所引法條,應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而誤繕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興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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