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洪萬松 被告丙○○
甲○○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陳琪媛~B法官賴秀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B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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