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明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正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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