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顧定亨 │木柵區農會│98年5月15日│30,000元│FA0000000││├──┼─────────┼─────────┼───────────┼─────────┼────────┼──┤│002│顧定亨│木柵區農會│98年6月15日│30,000元│FA0000000││├──┼─────────┼─────────┼───────────┼─────────┼────────┼──┤│003│顧定亨│木柵區農會│98年7月15日│30,000元│FA0000000││├──┼─────────┼─────────┼───────────┼─────────┼────────┼──┤│004│顧定亨│木柵區農會│98年8月15日│30,000元│FA0000000││├──┼─────────┼─────────┼───────────┼─────────┼────────┼──┤│005│顧定亨│木柵區農會│98年9月15日│3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