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5號原告 陳天 從原告 王科祥 原告 劉先金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私立光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黃一雄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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