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86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林 琮普 即 林釗 呈債務人 林晨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叁佰叁拾玖元及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叁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稱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 林琮普 (原姓名: 林釗呈 )於民國87年12月1日邀林晨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押借款新臺幣80萬元及30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0年2月11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合計998,66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付清償之責。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款約定書為證。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8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晨軒、林│自民國093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9.11%│││272339│琮普即林釗│月20日起│││││元│呈││││├──┼───┼─────┼──────┼──────┼───────┤│002│新臺幣│林晨軒、林│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9.11%│││726321│琮普即林釗│3月20日起│││││元│呈││││└──┴───┴─────┴──────┴──────┴───────┘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晨軒、林│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2339│琮普即林釗│4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晨軒、林│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26321│琮普即林釗│4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