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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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上訴人 翁其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寶漢 、追加被告加和營造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萬元(計算式:600萬元-20萬元=5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