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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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67號原告 蘇柏元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江伊莉 律師原告 蘇玉微 被告 蘇寶蓮
蘇怡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蘇柏元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於民國109年3月24日上午10時正,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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