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蔡佩蓉 被告 何建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俞思名丁苑嬋 部分,因被告俞思名及丁苑嬋之刑案部分均未到案,是以原告對被告俞思名及丁苑嬋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其等到案後,由本院依法另為處理。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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