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受刑人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恐嚇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97年12月22日將被告釋放,茲因全案判決確定,受刑人逃匿,故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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