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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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甲第一八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及六年八月七日確定,應執行十年八月七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石家禎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