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甲第一八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石家禎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