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7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劉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23日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經本院於95年8月31日以95年度苗選簡字第3號判決(偵查案號:94年度選偵字第38號、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確定在案,褫奪公權部分並於判決確定日起執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
1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上開褫奪公權部分,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4條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