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6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強制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酒醉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21日犯強制罪及於95年8月20日犯酒醉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交簡字第251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55號),分別判處拘役20日及罰金新臺幣53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及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