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17日、94年11月26日犯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經本院以94年度選訴字第24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且徒刑部分已於95年6月13日執行完畢。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就褫奪公權部分,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