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1號原告歐克待被告 孫慶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洪碩垣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