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先進排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大華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大華技術學院費建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採購RFID工廠人員定位監控系統1套採購案之決標價以為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核屬財產上請求,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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