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乙○○甲○○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四色牌壹副、賭資新台幣參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宣告單獨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等人所涉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確定,而所扣案之賭具四色牌1副、賭資新台幣30元屬供被告等人犯罪所用、犯罪所得之物,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