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0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4420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乙○○與甲○○係母女關係,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98年5月18日晚間,在甲○○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4樓之臥房內,趁甲○○熟睡之際,徒手竊取甲○○所有,放置於枕邊之勞力士手錶1只,得手後藏放於其所有之手提包內,嗣甲○○發覺其上揭手錶遺失後報警處理,而為警於98年5月19日12時30分許,在上揭處所查獲,並扣得上揭手錶1只。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惟本件告訴人甲○○與被告乙○○係母女關係,此有司法院戶役政查詢系統附卷為證,是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98年8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