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甲○○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 律師
李文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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