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00號聲請人 翁以澳 (WENGANDREWMARK)
翁以文 (WENGMELINDAEVE)共同代理人 陳香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