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5251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債務人光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傳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漢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光漢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具狀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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