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世明具保人周珈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00
0、1300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周珈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因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而經本院通緝在案,嗣於民國102年5月25日經緝獲後,經本院於同日裁定羈押被告,復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於102年6月17日以102年度聲字第2110號裁定被告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再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曾名阜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