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 黃問庚 被告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林竹妹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麗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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