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智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代表人MayankVAID訴訟代理人 藍孟真 律師、 洪仁杰 律師被告 賴家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如有法定代理人者,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事項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賴家瑩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係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即無訴訟能力,而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依法尚有未合,依據前揭說明,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