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67號聲請人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仲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于碧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僅具狀陳稱資料佚失,致無法提出,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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