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裁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調裁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調裁字第34號聲請人 王寶環 相對人 王鳳其
李淑 王建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相對人王建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與相對人王鳳其(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李淑(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相對人王建財與聲請人王寶環(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 郭溪章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105年4月30日亡)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又第3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同法第39條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相對人王建財為聲請人與郭溪章之親生子,因受限於當時法律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不得從母姓,為使聲請人之母家得以傳宗接代,乃不得已商得相對人王鳳其、李淑夫婦之同意,將王建財於出生後登記為王鳳其、李淑之子,實際上王建財與王鳳其、 李淑間 並無血緣關係,且出生後亦由聲請人與夫郭溪章扶養之事實並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次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為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郭溪章為王建財之父母,王建財與王鳳其、李淑間並無血緣關係,亦無收養關係,因王建財之戶籍上登記之父母為王鳳其、李淑,致聲請人、郭溪章與王建財間之身分關係處於不明確之狀態,而此不明確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手足關係鑑定報告書、親子鑑定報告書影本為證,核與證人即聲請人與郭溪章之子女 郭文忠 、郭滿足證述情節相符,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而依上開血緣鑑定結果為:依據遺傳法則,可以排除王鳳其與王建財之親子關係,不能排除聲請人與王建財之親子關係,親子確定律為99.00000000%,而 王建材 與郭文忠間全手足關係確定律為99.00000000%,可證明具有同父同母之全手足關係,有上開診斷證明書可稽,自堪信為真。王建財既非王鳳其、李淑之子,亦無收養關係,則聲請人請求確認王建財與王鳳其、李淑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王建材與聲請人、郭溪章間之親子關係存在,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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