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原告 陳賴秀珠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
高馨航 律師 黃琪雅 律師被告 賴鎮元 訴訟代理人 賴曾彩鶴 被告 賴銘河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被告 賴倍元 訴訟代理人 謝正文 被告 賴秀足
賴玉枝 賴子涵 賴茗濠 賴世緯 賴湘羚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賴軍承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家續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賴劉滿 之遺產,就其中賴劉滿繼承自其配偶 賴崑陽 之遺產以外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一部判決,並已確定。惟就賴劉滿繼承自賴崑陽之遺產之部分,有待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家續字第1號分割賴崑陽遺產事件案件確定其範圍及內容,並解消兩造及賴劉滿對於賴崑陽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後,始得再行分割,而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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