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 徐道信 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 律師
林哲健 律師被告 徐道三 訴訟代理人 蔡雅蓯 律師被告 徐淑敏
徐淑英 (業於104年7月26日死亡) 詹清勳 (即徐淑英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琳 (即徐淑英之承受訴訟人) 徐道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徐張忠惠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依如附表一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