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新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
被移送人   沈家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3年1月8日南市警化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沈家成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參個、鋼珠子彈壹袋)、瓦
斯鋼瓶肆罐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12月30日清晨0時53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3個
、鋼珠子彈1袋)、瓦斯鋼瓶4罐置於背袋攜帶外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沈家成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3個
、鋼珠子彈1袋)、瓦斯鋼瓶4罐,及移送機關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1張、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
槍)動能初篩報告表1份在卷可佐證。本院再審酌扣案類
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3個、鋼珠子彈1袋)、瓦斯
鋼瓶4罐應係被移送人所有。且被移送人將上開物品,置
放背袋,隨時可供取用,足認對安全確有危害之虞。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非行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行
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至扣案
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3個、鋼珠子彈1袋)、瓦斯
鋼瓶4罐,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5條第3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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