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連帶保證人代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43號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被上訴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麗芬 人被上訴人 賴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連帶保證人代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2月2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王小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