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 劉明 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黃舜民┌──────────────────────────────────────────────┐│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楊麗華 │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106年8月15日│59,677元│N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