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50號
聲請人鴻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7年度除字第7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96年10月8日│17,850元│CI0000000││││司 葉雲照 │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