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祭祀公業之管理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認為不能核定,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