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玉芬選任辯護人張仁龍律師選任辯護人 邱政勳 律師選任辯護人 洪宗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1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再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王○○及鄭○霞(即告訴人王○○之法定代理人)告訴被告梁玉芬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鄭○霞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