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193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曾淑芬 即阡松小吃店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淑芬即阡松小吃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票號0000000、0000000未提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0000000、0000000未提示之部分予以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葉岡訓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