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0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蔡明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貳仟零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一○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給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於民國93年12月28日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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