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林 宇倩
何憶湘
一、債務人何憶湘及 林宇倩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宇倩於就讀國立羅東高商進修學校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何憶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1筆,金額總計新臺幣7,093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宇倩本息繳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即未依約
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936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何憶湘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俊毅※101年度司促字第613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何憶湘、林│自民國101年1│至民國101年6│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5,936元│宇倩│月1日起│月28日止│││││├──────┼──────┼─────────┤││││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月2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何憶湘、林│自民國101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5,936元│宇倩│月2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