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許玉旋 訴訟代理人 黃添才 被告 董淑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於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王鴻均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