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上字第9號上訴人 王享傑 即官邸皇室婚紗攝館被上訴人賴怡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周俞宏
法官林芮伶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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