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享傑 即官邸皇室婚紗攝影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怡潔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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